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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科研所字【2006】009)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量:4283
安徽省建材科研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我所固定资产有序管理,使资产不流失,做到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科研质检用仪器设备、材料以及低值易耗品等。
三、管理原则
    1.凡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用于科研、质检、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及单价在300元—2000元之内的科研质检用仪器设备等均属所管固定资产。
     2.所固定资产统一由业务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明细台账内容,实行专人负责,完备进出库手续,做到账物一致。
    3.所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采购,但需严格控制,完备手续。采购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必须附耗品清单。
管理部门低值易耗品仍按所“三项费用”控制标准(科研所字[2002]013文)由部门严格执行。
    4.购置科研质检用材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做到采购计划做实,定量定额供给,避免积压浪费,完备进出手续。
四、规定要求
    1.所业务部每半年应将全所固定资产增减和使用情况,以及折旧费提取情况报告所领导并抄送财务部。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一次技术状况专项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正常运行,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2.所固定资产折旧费仍按规定提取,用于更新改造,由所负责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20年; (2)机械设备:使用年限10年;(3)电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年限5年。
    3.固定资产添置:由部门根据自身发展和科研质检要求提出申请,报所业务部审核,经所领导批准后,以业务部为主并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办理入库登记、验收、领取手续后方可使用。
   4.固定资产维护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确保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5.固定资产报废:使用部门提出,报所业务部审核,经所领导会议研究批准后,由业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