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量:2755
附件2: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水泥产品,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夫程》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的评价和认可的活动。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照了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化验室。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负责年度工作总结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负责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企业以及特性水泥、专用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公示和发证,评审考核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备案。
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和发证,评审考核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需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受理评审考核申请;
制定评审考核计划;
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汇总、上报评审考核材料;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办评审考核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考核的步骤
第六条 评审考核的申请
申请单位必须按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附件4)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向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须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向相应的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提出评审考核申请(详见本办法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
(二) 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申请的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编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评审受理的范围。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则予以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评审考核。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则不予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申请通知,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审考核
申请受理后,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考查、评审、与被证实方领导沟通、未次会议。
第九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编写,经评审组长及各评审员签字后送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报发证单位审批。评审报告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统一规定。
评审结论应明确写明“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共分七大方面、二十八项,详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
一般应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的规定逐项评审考核,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企业可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减项。
每项评审考核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情况。
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不符合”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通过”。
1、 重点项(即*号项)出现“不符合”。
2、 非重点项“不符合”项数超过三项。
(三) 余下情况者为“基本通过”。
第五章 评审组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2-4人组成,组长和成员由办事机构指定。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水泥检验的人员,须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证的评审员资格证书。评审组的工作质量由发证单位监督检查。
第六章 合格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发证单位审查批准,并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十四条 化验室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当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企业须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合格证。
第十六条 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同意后撤销其合格证;
(一) 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 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三) 连续两次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 未能通过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经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审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向申请评审考核和接受监督检查的水泥企业,酌收审核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