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量:3128
附件3: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
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员是指受省级及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委托,承担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员须由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审查推荐,并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后才能参加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评审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参加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上规模水泥企业、特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的评审员由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委托。参加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的评审员由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委托。
第五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三年以上在水泥生产、研究和检验单位从事检验或者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熟悉质量、标准、计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水泥标准及水泥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掌握《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评审考核要求;
(四)对检测质量和质量体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
第六条 评审组组长应具有3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由省级及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从评审员中选派。
第七条 评审人员的职责
(一)评审组长
1、负责组织评审考核工作,对包括文件初审、现场评审、评审结论等整个评审活动的质量负责;
2、负责向水泥企业化验室和评审员解释化验室合格证评审考核的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标准;
3、当评审组成员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有分歧时,负责办调和裁决;
4、向省级及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办事机构报告评审结果。
(二)评审员
1、服从安排,认真执行现场评审任务;
2、对所承担的评审考核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为被评审方保守秘密;
3、自觉接受评审考核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4、在评审考核中,有权保留自己意见,并有权直接向有关评审考核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评审员的培训
评审员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培训并发证。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质量、标准、计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等。
第九条 评审员应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标准。
第十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首先应出示有效评审证件,企业有权拒绝无资格人员进行评审考核工作。评审员若有丧失公正立场,失职违规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评审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及其在评审中的表现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评审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