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量:2473
附件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泥检验人员操作,不断提高检测水平,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以及生产特种(特性)水泥企业与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其他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与所在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认定的建材(水泥)质检机构(以下简称水泥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应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以实现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其对比结果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检验,确保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定期对对比验证检验承检单位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对比验证检验资质。
第三条 各对比单位要严格按照第二条规定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到相应的水泥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企业有权拒绝非认定授权或超职责范围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验证送样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部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收到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收样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承担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过程、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从严质检,严格执行标准及有关规定。应定期进行内部抽查对比,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全国水泥检测大对比,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通用水泥分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分品种每月送样1个;
3.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按规定均衡送样;
4.每个企业全年送样不少于6个;
5. 具有对比验证检验资质的水泥质检机构履行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样可等量代替对比验证检验样。
(二)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抽取的出厂水泥样(只生产熟料企业选取同编号熟料样),并且在一年内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
3.所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应过0.9mm方孔筛,去除杂质并混合均匀,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送检样品应在取样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量应满足检验所需,送样单按水泥质检机构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样品包装应适宜,以防受潮破损。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三)对比验证检验项目
对应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承担对比验证检验的水泥质检机构应对对比验证检验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通报,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长期不参加对比验证检验、对比严重超差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收费按现行检验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