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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11〕534号)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量:2596
关于贯彻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原材料函〔2011〕534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省建材工业协会、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0〕第12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
(一)水泥企业要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认真组织自查。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企业以及特性水泥、专用水泥企业通过各市经信委报送化验室评审考核材料,经省建材工业协会初审合格后,由省经信委报工信部公示和发证。
其他水泥生产企业通过所在市经信委报送化验室评审考核的申请材料,省建材工业协会负责评审考核,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省经信委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合格证并进行公示。评审考核结果报工信部原材料司备案。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报送省经信委。省建材工业协会会同各市经信委组织评审考核,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在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有效期内组织好监督检查,各市经信委要对本地区内所有获得化验室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报省经信委。对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省经信委将撤销或报请工信部原材料司撤销其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员管理
(一)省建材工业协会负责对评审员进行审查推荐,经省经信委确认后,参加由工信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员受省建材工业协会委托,承担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评审考核。
(三)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及其在评审中的表现进行监督,对有失职违规现象或不称职的评审员及时报告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建议发证机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四)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工作职责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
(一)省经信委授权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全省各水泥熟料和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二)各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与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三)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要对对比验证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通报,并将结果报省经信委。对长期不参加对比验证检验、对比严重超差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有权建议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水泥企业质检岗位人员管理
各市经信委和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质量统计人员、检验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其中,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情况报省经信委原材料处备案。
各市经信委要尽早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联系人,认真贯彻落实《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及本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并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燃材料、半成品及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定期对本地区内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经信委。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省经信委委托(授权)的内容制定相关制度,严格把关,做好各项工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要严格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促进我省水泥产品质量的提升。
联系人:原材料处陈川明,电话:0551-2871792,传真:0551-2871064。
附件: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 市负责水泥质量管理规程宣贯工作联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pdf
2、 市负责水泥质量管理规程宣贯工作联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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